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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璧农发〔2020〕49号)

发布日期:2020-07-22 16:44
摘要:解读:《重庆市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璧农发〔2020〕49号)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因《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璧山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璧农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区示范社评选办法》)已废止,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共重庆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2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出台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委乡振组办〔2019〕13号)提出的“深化国家、市、区县级示范社三级联创”要求,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民主管理好、产品质量高、能带领农民致富的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我区农民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增强发展后劲,找准规范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抓手,推动我区农民合作社的持续规范健康发展,需出台《重庆市璧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6日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重新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2019年5月21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9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根据国家示范社和市级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办法,结合我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组织农民合作社负责人代表开展意见征求后,按照上级部门和领导要求制定和出台《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区级示范社适用范围、概念、评定管理原则,评定标准,明确了申报材料、申报评定程序,以及扶持政策,规定了申报区级示范社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

(二)核心举措。《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从区级示范社的适用范围、申报、评定标准、评定管理原则、评定程序、后续扶持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核心举措体现在一是补充完善了区级示范社的评定标准,让新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提高了对区级示范社的要求,如补充了“经济实力强”的评定标准,具体规定为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

等,销售渠道稳定顺畅;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二是随合作社目前监管部门颁发证照等的变更调整了申报区级示范社需提交的报表及材料,并明确规定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

(三)适用对象。《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注册地址、生产基地及经营场所在璧山辖区内,规范运营管理,达到规定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执行标准。区级示范社评定的标准,其中参评合作社的运行时间、成员出资总额、年经营收入、成员数量、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等部分指标略低于现行市级示范社标准,大多数指标与市级示范社标准相同。《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区级示范社必须达到的7个“评定标准”: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等;并对每个标准进行了分解细化。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区级示范社。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规范运营管理,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区农业农村委“区级示范社

考评小组”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可分配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三)盈余分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指把当年已经确定的盈余总额连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盈余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盈余分配的顺序为首先弥补亏损。合作社用本年度的盈余直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第二,提取盈余公积,合作社按规定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盈余返还,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第四,剩余盈余分配,合作社按前款返还后的剩余可分配盈余,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比因时间关系废止的《区示范社评选办法》内容更加完善,评定标准更加细致,对原有的评定标准或进行了补充完善,或提升了标准水平。合作社所需填报的报表材料也根据国家示范社所用样版进行了调整。举例如下:

(一)《区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合作社要有独立的银行帐户,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专(兼)职的财会人员。《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除规定合作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帐户,还专门对财务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如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成员帐户健全,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按时向税务部门报税等。

(二)《区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在30户以上,年产值(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6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新增了对成员出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的规定。

(三)《区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至少开展三项以上为成员统一服务,其中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50%以上。《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6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四)《区示范社评选办法》规定民主管理落到实处。合作社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区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办法》在

此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还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