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推动我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9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9〕137 号)、《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商务〔2020〕1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建设相关要求和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专项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遵循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并符合国际贸易规则要求,有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项目化管理,不应用于针对进出口贸易流量的补贴。
二是配到我区的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优先支持在吸纳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单位。
三是对转移至我区并从事不属于国家公布实施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产品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其进一步降低成本、创新方式,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三、核心举措
(一)标准厂房租金补贴。对承租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标准厂房租金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汇总计算,一般加工贸易企业补贴20%,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我区无偿提供或全额补助的标准厂房,市级不再补贴。
(二)购买和自建厂房费用补贴。对购买和自建厂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购买和自建厂房费用一次性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汇总计算,一般加工贸易企业补贴30%,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我区对企业购买和自建厂房实行补贴的,在计算市级补贴金额时应相应扣除区县补贴部分。
(三)特种装修费用补贴。为满足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研发制造所需的恒温、恒湿、无尘等特种需求修建的仓库、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特种装修费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户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贴息。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的500万元以上的贷款给予贷款额的1%(年化)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年。
(五)技术改造补助。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设备购置,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员工培训费用补贴。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按照培训人数给予每人总额不超过400元,且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50%给予支持。
(七)管理体系建设费用补贴。对加工贸易企业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按照每户企业申报数量不超过5个,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支持,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适用对象
在我区依法注册,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加工贸易企业。
五、执行标准
加工贸易企业项目(申报所需材料)
1.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项目相关的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项目转账或费用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5.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上述加工贸易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行商务政策支持方向和范围的,按照“不重复叠加”原则办理。
(二)申报项目需符合《重庆市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中对支持内容和方向的要求。
(三)专项资金项目向区商务委申报,由区商务委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区商务委发文认定。
(四)专项资金一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之前,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
七、关键及专业名词解释
(一)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和我区开放平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方面的资金。
(二)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是指经市商务委组织认定,具有承接加工贸易转移能力,并有条件形成加工贸易集聚化、特色化、规模化集群的国家级、市级开放园区。
(三)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开展加工贸易进出口并在取得加工贸易账册后产生加工贸易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数据为准),且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额占企业进出口总额的 50%以上的企业。